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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段福礼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福礼,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段福礼,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泗洲东大街3号。段福礼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段福礼维修费计人民币225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小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