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培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培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518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18弄5号3楼。法定代表人许朝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圣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春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培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培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易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