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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现玺与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玺,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张现玺,自由职业。被告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城平安大街(阳光家乐园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辉,该公司部门经理。原告张现玺与被告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现玺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现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现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