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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某甲、杨某甲、陈某甲等与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侯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丙,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林某乙,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吴某丙,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丁,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郑某乙,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兰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施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杨某乙、杨某丙、吴某乙、林某乙、张某某、吴某丙、王某乙、杨某丁、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黄某乙、肖某、林某与被执行人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侯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于2015年6月9日依法将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执字第4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圣旺执行员  李必慧执行员  陈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