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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曦宇与湖南创高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曦宇,湖南创高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曦宇。被告湖南创高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鸿冠街**号。法淀代表人贺世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曦宇诉被告湖南创高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曦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曦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曦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曦宇负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