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鲁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鲁某,女,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何晓丽,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协商离婚,并已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