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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鲁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鲁某,女,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何晓丽,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协商离婚,并已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