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夏然普与井海令、种道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然普,井海令,种道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05号原告:夏然普,男。被告:井海令,男。被告:种道全,男。原告夏然普与被告井海令、种道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然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夏然普承担。审 判 长 单翠侠审 判 员 戚玉珏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