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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夏然普与井海令、种道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然普,井海令,种道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05号原告:夏然普,男。被告:井海令,男。被告:种道全,男。原告夏然普与被告井海令、种道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然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夏然普承担。审 判 长  单翠侠审 判 员  戚玉珏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