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连水与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789-2号申请执行人:卢连水。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新村55号棉纺厂针织整理车间。法定代表人:梁伟超。申请执行人卢连水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江海劳人仲案字(2014)2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26877.71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