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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三仁与严玉怀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仁,严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59号申请人李三仁,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严玉怀,男,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玉怀所有的长城皮卡蒙K955**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张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