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明伟与闫春洋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伟,闫春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明伟,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春洋,女,汉族。上诉人孙明伟因与被上诉人闫春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明伟因按原判决为由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明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上诉人孙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