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终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明伟与闫春洋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伟,闫春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明伟,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春洋,女,汉族。上诉人孙明伟因与被上诉人闫春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明伟因按原判决为由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明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上诉人孙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