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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郭铁锋、司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郭铁锋,司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97-4号原告张海建。被告郭铁锋。被告司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建诉被告郭铁锋、司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王文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