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郭铁锋、司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郭铁锋,司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97-4号原告张海建。被告郭铁锋。被告司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建诉被告郭铁锋、司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王文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