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秦明明与任永德、李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明,任永德,李晗,白书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92-1号原告秦明明,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党孝思(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德,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李晗,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白书利,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原告秦明明与被告任永德、李晗、白书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9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