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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秦明明与任永德、李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明,任永德,李晗,白书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92-1号原告秦明明,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党孝思(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德,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李晗,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白书利,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原告秦明明与被告任永德、李晗、白书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9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