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城信用社与何军、谢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城信用社,何军,谢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城信用社,地址:德庆县。负责人梁植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何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谢秀凤,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军、谢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8594.1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8594.1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