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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商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商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