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商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商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