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窦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60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满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窦文平,男,蒙古族,职员。王秀玲与窦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窦文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