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燕智与陈凯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月。委托代理人赵建同,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智。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凯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凯月同被上诉人杜燕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杜燕智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撤回对陈凯月的起诉,上诉人陈凯月同意被上诉人杜燕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杜燕智二审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陈凯月同意被上诉人杜燕智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杜燕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2元,由杜燕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由陈凯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