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培根与张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根,张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黄培根,男,193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被执行人张纯,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榕景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培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纯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的存款2.0万元。本案现也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