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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建明、李如云与王力恒、李艳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建明,职工。原告李如云,职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志国,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恒,干部。被告李艳红,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学功,河北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建明、李如云与被告王力恒、李艳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学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建明、李如云、被告王力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民、李如云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王力恒系同事关系,2012年冬季三人曾在赤城县矿管局黄草梁站同一个宿舍居住。2013年5月,被告王力恒说有一笔好生意,肯定赚钱,到其老家茨营子瓦房沟买坡,三个股每股100000元,共300000元,让我们二原告每人出资50000元共100000元算一个股。我们听信了被告的话,用工资本抵押每人从田家窑信用社贷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交给被告具体操办。后来二原告多次催被告一块签合同,但被告一直推脱,再后来被告说合同已签了,把坡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赚了400000元,2015年3月14日,被告给我们打了200000欠条。从催签合同开始,我们逐渐发现被告越来越不诚实,我们觉得其中有诈,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从黄草梁站调到了头炮站,再后来干脆不上班躲起来。现在通过多方证实,才知道被告一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近期,被告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李艳红合谋离婚,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到李艳红名下。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及从欠款之日到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王力恒经合法传唤,缺席未到庭。被告李艳红辩称,我没有和二原告借过钱。二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都是王力恒和二原告之间的事情,实际情况和我也没有任何关系。王力恒是否和二原告借过钱或者合伙做生意,我什么也不知道,王力恒从来也没有和我说过。我和王力恒已经离婚,如果王力恒和他们有债务关系,应该有王力恒自己偿还。三年间王力恒很少回家,我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6月我们已经离婚,离婚后王力恒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都没有给,而且在我和王力恒婚姻存续期间,他已经有了第三者,他给第三者花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我和王力恒没有合谋离婚,该笔债务是王力恒的个人行为,应由王力恒自己偿还。另外按照原告起诉状的陈述,二原告和王力恒合伙做生意,既然是做生意就有赔有挣,如果赔了二原告也应该承担亏损,不应该让王力恒一人承担。听说王力恒给二原告写的欠条,是二原告强迫王力恒签的字,欠条的内容都是二原告自己写的,不是王力恒写的,王力恒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的字,该欠条无效。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让我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5年3月14日欠条一份;证明王力恒欠李如云和王建明现金200000元;2、信息记录六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3、借款借据,证明原告李如云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2013年9月13日借款100000元;4、抵押清单,证明李如云、王建明用本人工资卡贷款时做的抵押;5、钟占丽证明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向钟占丽借款5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9月17日,二原告归还了钟占丽借款50000元,利息3125元。被告李艳红对二原告以上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不认可,欠条不是王力恒本人所写;证据2不认可,证明不了双方是谁发的信息,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4、与本案无关;证据5证明不了王力恒、李艳红跟二原告借过钱。被告李艳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王力恒与李艳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王力恒与李艳红已经离婚,且协议书上王力恒的签字与欠条上的签字肉眼观察是不一样的;2、王力恒与陈晓芳的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王力恒与李艳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力恒已经有了第三者;3、王力恒与陈晓芳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对被告李艳红提交的以上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是不是王力恒也不能证明。证据2、3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建明、李如云和被告王力恒系同事关系,2013年5月被告王力恒和二原告以一起做买坡生意为由,让二原告每人出资50000元。二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用工资本做抵押从田家窑农村信用社每人贷款50000元,两人共计100000元,借款利率为9.500213月息,将款交给了被告王力恒,由被告王力恒负责具体去操办买坡事宜。后二原告要求与被告王力恒签合同,被告说合同已经和别人签了,把坡转卖给了他人,2015年3月14日被告王力恒给二原告出具200000元的欠条,被告王力恒未到庭,未提供做什么生意的证据。但二原告给付被告王力恒的100000元钱,王力恒至今未还二原告。2015年6月10日被告王力恒与被告李艳红登记离婚,以上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王力恒向二原告提出做一笔生意,三个股份,每股100000元,要求二原告每人出资50000元,计100000元算一个股份。被告王力恒收到二原告100000元是事实,被告王力恒究竟把二原告的100000元用于何处,二原告不清楚,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投资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被告王力恒欠200000元的理由,与二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力恒欠下二原告100000元系王力恒和被告李艳红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归还原告王建明、李如云投资款100000元,利息按同期借款月利率9.500213‰计算,从201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