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昌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枧分社与马兰、刘迎东、马元、阿木拉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枧分社,马兰,刘迎东,马元,阿木拉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枧分社。负责人王朝新。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信用联社职工。被告马兰,女,彝族。被告刘迎东,女,汉族。被告马元,男,彝族。被告阿木拉博,男,彝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枧分社诉被告马兰、刘迎东、马元、阿木拉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翠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