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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惠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翁颖、新罗区上岛咖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惠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翁颖,新罗区上岛咖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68号原告龙岩市惠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登高中路108号2层。法定代表人陈文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颖。被告新罗区上岛咖啡,经营场所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广场北侧(龙岩图书馆)*楼,注册号350802600326699。经营者翁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惠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颖、新罗区上岛咖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