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坤与被告李金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