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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坤与被告李金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