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许大放与平安公司阳江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许大放,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委托代理人:许启航,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平安大厦。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大放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大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大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大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许大放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文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