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汤林芝与陈美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林芝,陈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汤林芝。被执行人陈美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林芝与被执行人陈美苏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美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美苏��纳执行款350000元;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用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美苏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769号房屋一间,该房屋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美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6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美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