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少伟与滕红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少伟,滕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胡少伟。被执行人:滕红霞,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少伟与被执行人滕红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滕红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