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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国途与陈先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途,陈先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黄国途,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陈先次,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现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定球,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敏,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国途诉被告陈先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途、被告陈先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张思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途起诉称:2014年4月20日,原告的母亲陈纺生将其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路的一栋三层楼出租给被告经营蛋糕生意。被告在租赁经营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英德市××路纺生粮食加工厂一至二层楼房作为其经营场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催其腾空,却至今未腾空给原告使用。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请求:一、判令被告腾空位于英德市××路纺生粮食加工厂一至二层楼房屋给原告使用;二、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5月份起按当地租赁市场每月租金3000元计至2015年7月份共14个月租金42000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地产权证,证明被告占用的房屋是属于原告所有的房产,故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楼房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租用位于英德市××路楼房经营“仙泉蛋糕店”期间,擅自占用原告楼房一二层作为其经营场地;3、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占用原告楼房作为其经营场地之事实;4、《证明材料》(钟顺旦、陈爱花、张邦荣)。被告陈先次答辩称:一、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房屋,被告是合法租用涉案房屋。2014年4月20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陈纺生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由陈纺生将原告在英德市青塘镇旧广韶中路的一栋三层半楼房出租给被告经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租赁的房屋包括涉案的位于青塘镇广韶中路纺生粮食加工厂一至二层楼房。合同签订后被告就在该楼面经营,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纳租金,涉案的房屋也一直由被告经营所用。因此,被告是合法租用涉案的房屋,并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占用。二、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没有法律根据。涉案的房屋与被告租用原告的其他房屋是一个整体,一直由被告租用,租用期间原告也一直未对此提出异议,直到今年金海家电及中国银行提出以远远高于被告租用的价格(月租10000元)向原告租用该房屋,原告才到被告店铺闹事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被告认为,若涉案的不属于被告租用的范围,原告应该从被告租用开始就应该向被告说明,现原告在被告租用一年后才提出异议,并且要被告搬离涉案房屋,这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没有法律根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钟某、李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原告母亲陈纺生(合同甲方)以出租方代表人的名义与被告陈先次(合同乙方)签订《楼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英德市青塘镇青塘镇广韶中路门牌号码为的楼房一栋三层半楼房出租给乙方经营。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非法占用其房屋为由向本院诉请处理。在庭审中,签订《合同》时的在场人陈爱花作证“当时讲好是租用前栋的三层半楼房。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包括后栋”。经现场勘查,原、被告争议房屋位于青塘镇××路、无门牌号,争议房屋分前后两栋,前栋为三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后栋为两层框架结构房屋,前栋的“房地产权证”中的层数载明为“三层”所有人登记为“陈纺生”,后栋的“房地产权证”中的层数载明为“二层”所有人登记为“黄国途”。前栋三层半楼房的首层被告用于经营大排档,第二层用于工作人员居住,第三层为原告家占用。后栋首层由被告用于堆放杂物及摆放厨房设备,第二层目前属于空置,后栋的首层面积为(9.75米+8.35米)×9.7米=175.57平方米。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于2015年8月17日到英德市房产管理中心进行调查,该部门向本院出具的《说明》载明“我市非电梯公租房租赁价格为3元/平方米。参照我市非电梯公租房租赁价格以及青塘镇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价格水平,青塘镇普通房屋租赁价格约为2-3元/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被告答辩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母亲陈纺生与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是否包括前栋三层半房屋及后栋两层房屋。根据原告母亲陈纺生与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将位于英德市青塘镇青塘镇广韶中路门牌号码为的楼房一栋三层半楼房出租给乙方经营”及签订《合同》时的在场人陈爱花的证言“当时讲好是租用前栋的三层半楼房。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包括后栋”,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告母亲陈纺生与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仅包括前栋三层半房屋而不包括后栋两层房屋是符合事实的,对其此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腾空其占用的后栋楼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支付相应租金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5月份起至2015年7月份的占用租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英德市房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的《说明》载明“青塘镇普通房屋租赁价格约为2-3元/平方米”。英德市房产管理中心具有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职能,其对辖区内的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具有公信力,本院予以采信。又考虑被告占用房屋位于青塘镇具体位置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按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相应租金。由于后栋首层由被告用于堆放杂物及摆放厨房设备,第二层目前属于空置,则被告占用房屋的面积为后栋首层的面积(9.75米+8.35米)×9.7米=175.57平方米,故应按每月526.71元(3元/平方米×175.57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后栋房屋的占用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先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英德市青塘镇青塘街广韶中路纺生粮食加工厂后栋两层房屋给原告黄国途使用。二、限被告陈先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526.71元的标准向原告黄国途支付从2014年5月份起至2015年7月份共计14个月的房屋占用费共7373.94元。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陈先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秋菊附:一、本院标的款的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