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祝彩娥与桃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彩娥,仙桃市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96号原告祝彩娥。被告仙桃市教育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10号。法定代表人彭中才,该教育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彩娥与被告仙桃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祝彩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教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彩娥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彩娥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祝彩娥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