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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万祖辰与广州展隆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祖辰,广州展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92号原告:万祖辰,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广州展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慧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意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祖辰诉被告广州展隆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祖辰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万祖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万祖辰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祖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祖辰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杰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