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施银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施银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表人:胡建萍。委托代理人:钟仕敖。被告:施银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施银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