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贺庆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