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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贺庆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