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028号原告:杨振华,男,汉族,1935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杨晋,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双华路收费站侧。法定代表人熊坤,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女,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杨振华诉被告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园丁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钟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振华诉称,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城南名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2013)高新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应于2014年5月16日前办理房屋国土证,但被告实际于2014年10月11日才为原告办理国土证。被告应该按照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院认为,杨振华于2013年10月8日以另案诉至本院,要求园丁房产为其办理“城南名著”8栋1单元2层7号房屋的国土证,并承担逾期办理国土证的违约金。后双方于2013年12月16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园丁房产于2014年5月16日前为杨振华办理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南段1299号“园丁·城南名著”8栋1单元2层7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园丁房产于2014年1月10日当庭一次性支付杨振华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三、园丁房产于2014年3月30日前修复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南段1299号“园丁·城南名著”8栋1单元2层7号房屋外墙瓷砖脱落墙面;四、杨振华与园丁房产于该案所涉及的纠纷就此了结。后园丁房产迟于履行调解协议中的内容,直至2014年10月11日才为杨振华办理国土证。2014年6月17日,杨振华向本院申请对(2013)高新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杨振华就园丁房产迟延履行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主张迟延履行金,应该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一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罚息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振华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振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