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洁申请黑龙江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黑龙江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洁,×××,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春,男,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利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繁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