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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亚华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之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原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赵伟的住所地不在本市鼓楼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