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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与焦文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焦文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表人:王复晓,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焦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文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人民陪审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