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魏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魏峰,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魏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号49栋4层1单元402室房产过户至张海平名下;二、注销魏峰名下2012327160号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