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魏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魏峰,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魏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号49栋4层1单元402室房产过户至张海平名下;二、注销魏峰名下2012327160号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