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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清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郭清玉,女,193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负责人张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清玉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