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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李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