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李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