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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怀标与郑克金、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标,郑克金,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标,个体户。被执行人郑克金,董事长。被执行人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深圳东路2号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郑克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怀标与被执行人郑克金、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克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万元及利息204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2年5月17日计算至2013年5月16日)。其后利息以借款本金850万元,月利率按2%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限计算至清偿完毕止;李怀标就被执行人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房屋他项权证》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07**号项下所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H201109803号,房屋坐落为洪泽县砚马路北侧、东九街东侧,抵押范围为建筑面积3552.73平方米房地产,在债权数额8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86240元由被执行人郑克金负担。根据李怀标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克金无房地产、无车辆、银行帐户上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克金、东丽合成纤维江苏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执行员 吴淮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