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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范某,工人。被告郭某,工人。原告范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高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