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范某,工人。被告郭某,工人。原告范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高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