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田某甲,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于雷,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杨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2015年9月17日由审判员魏永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田某乙。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原告认为,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田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3、家庭财产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4、债务5万元双方共同承担。被告杨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田某乙(2011年6月8日生)。婚后原、被告分别到国外出劳务,不常在一起生活。今年上半年被告曾起诉离婚,因其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农业银行永吉北大湖支行贷款3万元,欠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大湖信用社贷款3万元。现原告来法院告诉,���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田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3、家庭财产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4、债务5万元双方共同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书、长城中国汇款电汇申请书5份、原告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4份、原告申请法院查询被告母亲王某某名下账号交易明细1份7页、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农村信用社贷款凭证一份、2015年7月13日农业银行出具的证明、大湖镇小屯村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北大湖阳光早期教育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原告还提供了原告护照、证人田某某出庭作证,但未予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后原、被告出国劳务,不在一起生活,已经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曾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按撤诉处理后,被告没有回原告处生活,原、被告仍然没有和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应予准许。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及日常支出情况,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处有存款,对其要求分割15万元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搜集证据后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田某乙(2011年6月8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该男孩独立生活时止。2015年抚养费120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给付,此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2400.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由原告偿还3万元(欠农业银行永吉北大湖支行贷款3万元),被告偿还3万元(欠永吉县���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大湖信用社贷款3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