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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成、胡希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希明,李建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宝新民。被告胡希明。被告李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小青审 判 员  丛培利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