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成、胡希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希明,李建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宝新民。被告胡希明。被告李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小青审 判 员 丛培利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