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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林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周林,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被告:XX,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周林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慧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林诉称:2014年10月16日,XX向周林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还款日期过后,XX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借款,故周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偿还借款40000元。周林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证明XX向周林借款40000元的事实。XX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周林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XX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周林的朋友徐静向周林借款40000元。当日,周林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XX40000元,一个月后,XX向周林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XX未向周林偿还借款,甚至更换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XX向周林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周林为XX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XX以更换联系方式拒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周林要求XX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林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慧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露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