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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梁恒玉与周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恒玉,周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梁恒玉,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周德亮,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德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德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德亮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梁恒玉与被执行人周德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锡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