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温雪荣与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雪荣,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温雪荣。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602室(天福世纪广场)。负责人吴宝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宋玉琦,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雪荣诉被告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巍机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雪荣的委托代理人卞为军、被告宝巍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二、发生工伤时间:2012年10月29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双方均系驾驶机动车,同等责任;工伤认定情况:2013年7月2日认定为工伤。三、劳动能力鉴定时间:2014年7月10日;鉴定结果:伤残九级。四、温雪荣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4月24日。五、仲裁请求及结果:温雪荣因医疗费未获赔部分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医疗费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为由,不予受理。六、温雪荣的诉讼请求:判决宝巍机电公司支付其医疗费19674.845元。七、未获赔偿的医疗费数额: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温雪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6525.69元(包含医疗费49349.69元),其中获赔138762.80元,剩余17762.89元未能获赔。温雪荣认为,医疗费49349.69元扣除交强险承担的1万元外,余款39349.69元按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的比例分担,其尚有19674.845元医疗费未能获赔,该损失应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予以补足,故应由宝巍机电公司承担;宝巍机电公司认为,医疗费已在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获得足额赔偿,故其单位不应再承担医疗费。本院认为,发生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案件,第三人已向受害人做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劳动者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财产性质损失赔偿项目中不能兼得双重赔偿,但对于财产性损失未能获赔部分,劳动者可以在工伤待遇纠纷案中享受补差。本案中,经核算,常熟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温雪荣实际自行承担的医疗费金额低于法定应当承担的金额,差额部分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获赔,故宝巍机电公司应赔偿温雪荣未获赔损失17762.89元。判决结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赔偿温雪荣医疗费17762.89元,由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温雪荣。二、驳回温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温雪荣已预交,由上海宝巍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温雪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张峥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纯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