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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天儒与被执行人洋县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梅,聂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永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小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聂永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判决确定赔偿额27781.2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看守所服刑;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