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祖乐。被告:张一平。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我,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欢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