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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国云因与被申请人马全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云,马全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杨国云。被申请人马全良。申请人杨国云因与被申请人马全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全良在刚察县交警队所扣押的车牌号为青B320**的肇事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所有权为杨国云坐落于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西大街19-14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全良在刚察县交警队扣押的车牌号为青B320**的肇事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延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