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杨金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杨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新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法定代表人:李华。原审被告:杨金定。上诉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知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知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杨金定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永康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