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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左治谦与李德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499号原告左治谦,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德秀,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治谦诉被告李德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治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治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治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治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宇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