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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淄博吉大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吉大物资有限公司,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552号原告淄博吉大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吉大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吉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2.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15672.00元,由原告淄博吉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钦明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耿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