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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7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占友与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友,张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7658号原告刘占友,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开,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强,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原告刘占友与被告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友的委托代理人张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友诉称:2014年4月至同年5月底,我经卢士忠介绍到被告承揽的豹子峪工地做壮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40元。现工程已完工,但被告拖欠我工资2220元未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2220元。被告张志强辩称:原告所持有的欠条是我书写,原告所述亦属实,我同意偿还原告的工资款,但因现在我经济较为困难,故无法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同年5月底,原告到被告承揽的南山村(豹子峪)工地做壮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40元。现工程已完工,但被告拖欠原告及其他工人工资共计21000元。为此,被告为原告及其他工人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工资2220元,故持欠条原件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2220元。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原始记工单及其他工人拖欠的工资款数额与被告书写的欠条数额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始记工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及其他工人书写欠条一张,双方据此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现被告对欠条真实性认可,并承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书写欠条的数额包含拖欠其他工人的工资,故原告及其他工人主张的工资数额总计不应超过被告出具欠条的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占友工资款二千二百二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世香 来源: